【本報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在立法會內,疑搶去負責「狗仔隊」工作的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手機,「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事後就事件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的評論文章作為入稟的支持理據,指《基本法》第62(6)條准許政府官員列席在立法會和發言,不代表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內有活動自由,要求法庭禁止政府「狗仔隊」監視議員的舉動。案件日前在高院聆訊後,法官昨裁決指該理據沒有合理的法律基礎,拒絕受理本案;被判敗訴的郭隨後表示會上訴。
法官昨指出,政府官員獲准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和在會議廳範圍內可做甚麼,都是由立法會或立法會主席決定的事宜;沒有證據顯示進入會議廳範圍的政府官員,違反了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或立法會主席的行政指令,故郭的理據明顯不成立。
另外,郭又質疑政府「狗仔隊」違反了《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即任何人不得干預議員工作的規定。法官對此指出,郭沒有提出證據顯示「狗仔隊」曾做過該條文禁止的行為,故有關理據同樣不成立。法官再指,立法會議員較郭有更強和更直接的利害關係,立法會議員一方不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沒有理由准許利害關係較輕的郭進行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75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