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10人定罪還押5‧23判刑

前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向警員或他人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刑事毀壞等逾十罪,當中九人不認罪受審。區院法官昨在西九龍法院大樓裁定該九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並斥責他們的罪行破壞社會安寧,對在場的警員非法使用暴力。連同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另一被告,十人皆須還押至本月廿三日,以待為他們索取報告及聽取求情後才判刑。

本案原有十男一女共十一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十七歲至七十歲)。他們共涉十四罪,包括十項暴動、兩項襲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刑事毀壞罪。其中李倩怡已經棄保潛逃,吳挺愷則在開審前認罪,餘下九人則受審。法官昨日裁定該九人涉及的暴動罪成,而莫涉及的一項刑毀亦罪成。

法官確定除第七被告鄧敬宗外,其他被告均有在暴亂中掟磚,其中涉及共五罪的莫嘉濤,法官指根據錄影片段,裁定莫曾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雜物不少於十一次。此外,莫和群眾曾一同向警車掟磚和長竹等,其中莫掟五次。法官指他們的罪行不但損毀警車,更危害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惟法官不排除莫在其中一次向警員掟磚時單獨施襲,因不符暴動罪需三人或以上集結的元素,遂裁定他其中一項暴動無罪,而莫在開審時已承認襲警罪。

「貪得意 貪玩」非抗辯理由

至於案中年紀最大的被告陳和祥,法官根據現場警員和新聞片段,裁定陳合共向警員掟磚六次。惟他另涉的一項襲警罪,因涉案警員庭上作供和錄取的口供不同,法官遂裁決該罪不成立。

此外,李卓軒、林永旺和葉梓豐辯稱「貪得意」、「貪玩」才犯案,但法官強調這些說法都不是抗辯理由,裁定林永旺在一至兩分鐘內向警方防線掟十至十五塊磚。法官續指,鄧敬宗明知他人會向警員掟磚,仍然撬磚及把磚分發他人,鄧的責任等同親手掟磚。

控方庭上透露,鍾志華、何錦森、鄧敬宗和林永旺有案底。所有被告的律師昨皆保留求情,有律師指被告明知監禁無可避免,懇求輕判。法官應辯方要求,在判刑前先為案發時年僅十七歲的莫嘉濤和葉梓豐索取教導所及勞教所報告,又為早前認罪的吳挺愷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餘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

黃之鋒陳浩天到庭旁聽

黃之鋒、陳浩天等昨到法庭旁聽。在散庭後,多名旁聽女親友立時哭泣,亦有近廿人向各被告揮手及高叫「撐住啊,保重,你哋無罪o架」,各被告則反應各異,大部分人笑着揮手回應,其中何錦森背着支持者,高舉「V字」勝利手勢步入羈留室。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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