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觸碰涉非禮 須視動機

【本報訊】「峯」搶手機繼續發酵,消息指女行政主任為保護手機,曾經將手機放於身後,又一度高舉,惟許智峯仍伸手到其身後企圖搶走手機,動作猶如熊抱,多番身體觸碰惹非禮疑雲。有法律界人士指,身體觸碰能否構成非禮罪,須視乎動機,假如目標是搶手機,難成非禮理由,惟仍可構成普通襲擊。

搶手機可構成普通襲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但指出非禮罪的舉證門檻不低,即使雙方有身體觸碰,例如熊抱,亦要證實疑犯的動機是為了擁抱受害人,「假如是為了搶手機就不算」;但目標是搶去某人財產的話,與受害人的身體觸碰就可構成普通襲擊。至於「劫財又劫色」的可能,陸偉雄指有關指控的舉證門檻甚高,一般只會從非禮或搶劫中選一條作控罪。

陸偉雄又稱,一般情況下如未得他人同意而取得對方財產,將觸犯盜竊或搶劫罪。他續指,假如案中涉及武力,如雙方拉扯,受害人曾經作出保護財物但不果等行為則屬搶劫罪,惟仍要滿足其他犯罪元素,包括涉事人是否有意圖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等。陸又指,即使搶去他人手機再物歸原主,倘當事人曾經偷看或記下手機內容,很大機會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至於許智峯公開承認看了及記下女EO手機內的資料,能否成為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罪證?陸偉雄指,假如疑犯未受警誡,即使他作公開發言,有關言論仍不能視作呈堂證供,只有警誡後的口供才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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