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兩被告判入獄 一獲緩刑
案中其餘兩名被告當中,被控行賄的五十二歲船公司總經理李勵紅被判入獄一年,不准緩刑;涉嫌作假證供的廿五歲男子被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十八個月。三名被告中,只有葉華雄出庭聽取宣判。
葉華雄被控於一二至一五年間,多次利用職權向同一船務公司的負責人索取及收受船票、酒店住宿及餐飲等不法利益,又要求船務公司安排職位給案中廿五歲被告,以及預留外港碼頭商舖供他的親友營運。葉又多次利用職權,令案中船務公司免受處分。葉在《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批給中,游說上司不要分拆當中的保安服務,促成沒有保安業務的船公司得以承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