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引起的私隱及安全問題與日俱增,民航處昨日宣布,就無人機規管事宜展開公眾諮詢,並提出六項主要建議,包括成立註冊制度、採風險方式分類及操作者需接受培訓和通過考核等,建議需註冊的無人機重量超過二百五十克。不過,民航處未有建議配備攝錄功能的「航拍機」要受到規管,認為現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能保障公眾利益。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倘將上述問題交由既無財、又無執法權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規管,等同「無王管」,已去信政府要求修改現行的私隱條例,加強保障市民私隱。
無人機現時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相關條文規管,訂明任何人不得因鹵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不過,社會上近年有意見認為,該法例未能與時俱進,無法有效應付由科技發展和無人機日漸普及帶來的挑戰,故民航處在去年三月委聘顧問研究無人機的規管事宜,事隔一年,昨終公布顧問報告內容及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根據諮詢文件列出六個主要建議,民航處會成立一個註冊制度,凡重量超過二百五十克的無人機及其操作者須進行網上註冊,並獲發一個獨一無二的標籤以資識別;二百五十克以下且不具備「適飛空域辨識」和「飛行記錄」功能的無人機則毋須註冊。
民航處又會參考國際的做法,按風險方式將無人機分為甲、乙及丙三類,重量在二百五十克以下但不超過七公斤為甲類;七公斤以上但不超過廿五公斤為乙類;廿五公斤以上則為丙類。而甲類再細分甲一及甲二類,分別是二百五十克以下及二百五十克以上但不超過七公斤。而甲一類規管最寬鬆,毋須註冊及獲民航處批准,丙類則最為嚴謹。
不過,文件未有交代是否應對航拍機作規管,僅指外國未有對二百五十克以下的無人機作出規管,而規管航拍機可能涉及對公眾構成負擔,如家長為子女購買重量既小且輕的玩具航拍機可能要註冊等,又認為私隱條例已提供一定保障予市民。
不過,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認為,航拍機引起私隱憂慮,不能由規管無人機的法例來解決,「好似傳媒租吊機車影僭建,唔通你又立例規管吊機車呀?」,認為相關私隱問題源於拍攝,應從私隱條例着手。譚又稱,現時私隱條例已過時,加上私隱專員公署只是「無牙老虎」,根本不能保障市民的利益,「佢又冇錢告人、又冇執法權,最多咪勸喻啲人唔好做或者刪咗啲片,咁咪即係無監管!」
除註冊制度及分類外,文件還有其他建議,包括室內操作無人機、訂立保險規定及提供無人機操作員使用的飛行圖等,預計在一八至二○年訂出短期策略框架,二○年以後則訂立長期的策略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