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訟費令警方律政司敗訴

警方於二○○八年調查一宗懷疑以空頭支票騙取貨品的案件時,在未有申請法庭手令下,違法扣押一家塑料公司共十七櫃貨物長達兩年多,貨主為此入稟控告警方及律政司非法侵佔貨物,並要求賠償。案件擾攘近十年,高院早前裁定貨主勝訴,下令警方及律政司需向貨主賠償一百七十多萬元,另需向貨主支付懲罰性訟費,法官同時狠批警方及律政司極度無知及無能,完全脫離公眾期望。警方和律政司不服法官的訟費命令並提出反對。不過,法官經考慮後昨決定維持原來的訟費令。

本案原告為浚生塑料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分別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案件緣於○八年十月警方接到有人報案,指稱有人訂貨後以空頭支票找數,有關貨物已被送到香港,警方遂到貨櫃場將涉案貨櫃扣起。原告同年底就事件向警方及律政司興訟。

民事糾紛 發酵成詐騙案

法庭在早前頒下的判詞狠批警方及律政司極度無知及無能,指本案原本可能只屬一宗民事糾紛,警方竟將之發酵成盜竊案,再升格為詐騙案。原告為取回貨物一直與警方斡旋,期間警方有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雖回覆警方毋須扣押貨物,但同時又指要等法庭判決確認貨主身份,方能發還貨物。法官批評律政司的意見自相矛盾,律政司內有律師亦未能理解及按照簡單直接的法例作出法律意見。

扣押原告貨物兩年七個月

判詞又指,警方沒有法理依據扣押原告貨物長達兩年七個月,還有律政司「撐腰」,令原告不但在金融海嘯期間蒙受貨品價格下跌的損失,還要蒙上被懷疑處理贓物的不白之冤,令該公司聲譽、信貸、現金流及與客戶的關係均受影響。不過法官認為,警方及律政司非存心損害原告的權益,故此原告提出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並不成立。

最終法庭判原告勝訴,警方和律政司需向原告賠償一百七十六萬元,另需向原告支付懲罰性訟費。雖然警方和律政司就訟費令提出反對,但法官昨決定維持原來的訟費令。不過法官同時指出,原告代表律師在審訊時的開案陳詞並不到題,結果要重組開案陳詞,當中涉及的一日半訟費,警方和律政司毋須支付。

案件編號:HCA 227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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