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戴「光復香港」頸巾 六旬婦罰款

【本報訊】旺角暴亂案在高院審訊期間,一名六旬婦人在本月初到庭旁聽時,因繫上印有「光復香港」字樣頸巾,而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法官昨處理該名六十一歲婦人王鳳瑤之判刑,判她罰款一千元。王在進庭前頸項仍繫上「光復香港」頸巾,但入庭時已脫下,她在散庭後表明會提出上訴。

至於本宗涉及梁天琦等被告在內的旺角暴亂案,昨日早上續審時,由控方讀出部分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內容提及控方獲傳媒發信確認,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由傳媒拍攝當時的旺角現場片段均沒經剪輯過。本案今日起暫時休庭,至四月九日始續審。

官指蓄意無視禁令

至下午,法官則處理王鳳瑤的判刑。法官先解釋王被裁定藐視法庭之理由,指王是明知她所戴上的頸巾所寫的標語,她亦明知法庭內是禁止展示標語,因為當法庭頒下該禁令的時候,王是在場旁聽的。法官認為事發時,王是有意識有準備地蓄意展示該標語,顯然無視法庭命令,在庭上旁聽期間「硬要」展示標語,行為已構成藐視法庭。

王的代表律師求情指,獨身無子女的王現時無業,需靠積蓄維生。王擁有大專程度,主修會計及音樂,最初從事會計工作,卅歲時負笈奧地利維也納修讀聲樂十三年,返港後主力在內地做義工,因香港生活指數高,她在深圳獨居十二年至今。律師續指,一四年佔領行動展開後,王對參與政治活動而受檢控的年輕人寄予同情,雖然她雙膝患嚴重關節炎,但仍每朝由深圳到高院旁聽,單是來回交通便日花五小時。律師指王承諾日後不再干擾法庭程序,加上無案底,並呈上她自撰的求情信表示悔意等,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HCCC 4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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