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依法行使審查權

高院頒下判詞,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被自決派視為維護威權政府的一種手段,折射出在社會高度政治化的時期,法院成為處理政治爭拗的磨心,乃避無可避的事。法院陸續面對大批有佔中背景的案件,挑戰性不容低估。高院的判決,確認選舉主任有權核實參選人聲明的真確性,並在此基礎上,決定參選人能否獲得提名資格。高院的裁決為選舉主任正名,意義重大,影響立竿見影。立法會補選有關選舉主任DQ權的爭議,終於有了結論。

問題是,選舉主任行使權力時,須符合兩個條件,才不致被參選人質疑。一是除非選舉主任握有實質證據,否則須假設確認書的聲明為真確;二是選舉主任拒納聲明,須建基於有力、清晰及可信的證據,並給予參選人合理機會回應問題。

以上述兩個條件審查選舉主任在立法會補選中行使權力的過程,確實有可爭議之處,值得政府重視,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依法行使權力的制度。例如選舉主任依據甚麼準則判定參選資格,客觀的證據實屬必要,非靠個人的主觀判斷。參選人應有合理機會回應選舉主任的提問,亦應該在程序中得以確立。

陳浩天是明獨人士,沒有政治前途。自決派主張分離,期望以公投方式將港獨納入選項,走的是暗獨路線。香港眾志為周庭翻案,通過提交選舉呈請謀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以扭轉頹勢。為慎重穩健計,修例進一步完善選舉主任依法依序行使審查權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