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政府勝訴工傷男由保險賠逾400萬

室內設計公司聘用一名木工做散工,他在工作期間受傷後興訟索償,雖然法庭事後判他可得逾四百萬元賠償,但室內設計公司未有在勞工保險保單中申報他是僱員,而且公司未付他任何賠償便告清盤,結果引發究竟要由公帑抑或保險公司負責支付散工賠償的爭議,案件早前在終審法院審理後昨日判決。法官指勞工保險的保單範圍,可涵蓋任何由僱主直接僱用,但未有向保險公司填報的僱員,因此裁定保險公司要負責支付賠償。

上訴人是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答辯人分別是羅少華及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涉事室內設計公司Nuovo Design Limited於○七年三月十五日聘請木工羅少華做散工,日薪八百元,羅在上班第四天,遇上意外手部受傷,之後獲發十五個月病假。羅向僱主索取工傷賠償得直,獲賠五十四萬元,但僱主未支付分毫便宣告清盤。羅之後再提人身傷害索償訴訟,並在工傷賠償外,再獲判約三百五十五萬元賠償。

僱主已清盤 安盛指應由政府賠付

承保的安盛指,該室內設計公司在保單中只描述其「業務」是「室內設計」和「辦公室(室內設計)」,並沒有在「僱員補償」列表填報其職員包括木工,羅因此不屬保障範圍,安盛認為賠償應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結果引發今場訴訟。在訴訟期間,安盛已先支付賠償給羅,而安盛亦在原訟庭和上訴庭均告勝訴;政府一方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提出終審上訴,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判政府終審上訴得直,裁定應由安盛負責賠償給羅。

終院判決指,只要符合兩項規定便應受到保險的保障,一是索償者是「直接受僱於」投保的僱主,二是索償者在受傷或死亡時是受僱從事投保的僱主之「業務」,而投保的僱主不用在保單中詳細列出所有業務。以本案言,羅是直接受僱於該室內設計公司,而木工是從屬於該公司的主要業務,羅因此受到保單的保障。

終院指,保單規定,如僱員的人數有重大改變,投保的僱主要通知保險公司,顯示保險公司預計保障範圍可涵蓋任何未填報的僱員,否則保險公司不會對僱員人數的改變如此着緊。由於該室內設計公司錯誤地認為羅並非其僱員,所以未有填報,並對安盛作出失實陳述,違反保單之下的合約責任,若非已清盤,安盛有權向該公司追討已支付的賠償,但這與本案無關。在法律上安盛在本案中有責任要賠償予羅。

案件編號:FACV 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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