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不少自稱財務中介的騙徒向借款人收取高昂費用詐騙,政府在二○一六年實施四大範疇應對措施,即施加更嚴格放債人牌照條件、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加強為市民提供諮詢服務後,警方接獲與財務中介有關的舉報由同年的五百九十七宗大幅減至去年的一百四十四宗,當中八十二宗涉刑事成分,警方去年已多次採取行動,以「串謀詐騙」等罪名拘一百九十六人,大部分案件仍在調查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指,區域法院去年十一月裁決一宗前年發生涉財務中介的騙案,九名被告誘騙受害人申請貸款並抽取高昂顧問費,涉案人最後以「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名被判囚四至六年;區院今年三月將審理另外三宗涉財務中介案件。
當局指牌照條件規定放債人須向公司註冊處呈報獲其委任的中介資料,以便納入放債人登記冊供公眾查閱。截至去年底,上載至公司註冊處網頁的獲委任中介名單已有近十四萬次下載紀錄。當局指考慮到現時公眾可透過查閱該名單來核實中介身份,加上有其他應對措施,認為暫時毋須引入中介牌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