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說法,始於中央於二○一四年六月有關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實踐白皮書,當中三次提及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自此國家領導人的講話,以及中共十九大報告中,均有牢牢掌握《憲法》及《基本法》賦予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的表述。
全面管治權的說法非十九大報告首提,其實是三年半前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名義發表,名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共有二萬三千多字,分為五個部分,大談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亦具有監督權力。
白皮書三度提及全面管治權,首先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的部分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了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
在涉及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的部分,白皮書指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區。白皮書最後一次提及全面管治權,是全面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含義一環,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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