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向許浩明提供利益誘使決策上偏袒 全國政協黃英豪行賄罪不成立

【本報訊】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於○九年八月以優惠價,向上市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出售公司優先股,涉藉此誘使許在商業決策上偏袒他,黃事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黃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於區院裁決時,認為黃只是獎勵有貢獻的員工,不認為黃存有犯案意圖,裁定黃罪名不成立獲釋。

同案徐傳順 尹應能獲撤控

五十四歲被告黃英豪,是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imited(簡稱PAIL)董事。控罪指,被告於○九年八月十九日,向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海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許浩明提供利益,從而讓許向被告或PAIL優待,或令許參與香港資源控股收購金至尊五間附屬公司的報酬。許浩明在一四年已過世,另同案原本另有兩名涉案人士,包括「千億新抱」徐子淇父親徐傳順及金融證券界名人尹應能,兩人在開審前已獲撤控。

黃在脫罪後鬆一口氣,散庭後並逐一與到庭支持他的親友握手及擁抱。其胞姊黃英琦開心得激動拭淚,港鐵主席馬時亨則表示到庭支持朋友。

無證據證明黃英豪獲優待

法官裁決指,被告沒有意圖向許作出饋贈,而導致許浩明去優待被告。法官引述證人供詞,指當時香港資源控股出現財困並四處舉債;另一方面,許對該公司的貢獻有目共睹。被告指稱當時向許以優惠價出售公司優先股,免加劇公司困境之餘,亦可對許作出獎勵,令許繼續留任,深信此法對公司有利。法官接納被告有關說法,亦認為被告並非蓄意隱瞞董事局;且控方調查多年,未有證據顯示許有作出優待被告的行為,因此判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DCCC 19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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