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航空公司超賣機位不時引發糾紛,有立法會議員建議當局規定航空公司定期公布超賣機位的情況,但運輸及房屋局認為建議無助乘客,堅持現行機制已有效,航空公司若未能提供服務,不論是否超賣機位導致,都要按機票條款作合適安排,再配合行之有效的機制處理消費者投訴,已能保障旅客。
運輸及房屋局昨回覆議員書面提問時表示,基於航班機位的銷售具時間性、航空業營運成本高昂,而且非航空公司控制範圍內而影響營運的因素眾多,超賣機位是航空業界多年來的銷售安排,目的是增加資源運用的靈活性,發揮每班航班的最大效能。局方續指,是否選擇超賣機位,以至承擔超賣情況下須保障乘客的風險,以及超賣機位的比率等,均屬航空公司自身的商業決定。
若航空公司售票後未能提供服務,航空公司必須按照機票條款或服務的承諾作出適當安排,例如安排乘客乘搭另一航班或提供退款等,盡量減低對乘客構成的不便。如因未能提供服務而引起的賠償問題,應由雙方按照機票條款協商解決。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可循一般保障消費者的法律途徑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