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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私人樓梯受規管 市民跌傷可索償

除公共樓梯外,現時私人建築物樓梯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按屋宇署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標準,室外樓梯梯級標準較室內嚴格,惟本報亦發現部分戶外樓梯未符標準。有法律界人士指,市民使用樓梯時跌傷,可循民事途徑向相關負責一方索償,即使豎立告示或以建築物於早前興建,亦難成抗辯理由。

法律界:警告標語非免死金牌

現時私人興建的室外公用樓梯,踏板闊度不少於二百八十毫米,梯級高度不超過一百六十毫米,惟記者巡查發現,部分樓梯與標準相距甚遠,如中環羅便臣道通往天主教堂的私人樓梯,部分梯級高度為一百九十毫米,較標準高一成八。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若市民在公共樓梯跌倒受傷,無論是政府或私人管理,當事人亦有權循民事途徑索償。負責管理的一方即使豎立警告標語或聲稱樓梯早於新標準設立時已興建,亦不能作為免死金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則指,通常私人管理的樓梯因疏忽而導致市民受傷,被索償成功機會較高,而政府管理的數量龐大且有恒常監察,除非被揭發有破損卻瞞報,否則一般情況下較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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