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華醫院一名女支援服務助理,因被同事當眾宣讀針對她的投訴信,令她抑鬱症復發。她指醫院管理局在事件中疏忽,遂興訟向醫管局索償,高院前年判她勝訴,可獲賠償三十二萬多元,但結果卻因她事前對申索過分樂觀,以致得不償失。
原來醫管局在開審前曾經提出賠償二百萬元以庭外和解,但原告還價三百萬元,致和解失敗,而法庭最後只判賠三十多萬元,法官因此下令原告要負責醫管局在她拒絕和解後的訟費,埋單金額超過六十萬元,最終不但賠償全部用來支付律師費,還要自掏腰包倒貼。
本案前年審訊時,醫管局已同意要向原告賴容賠償,只爭拗賠償金額。原訟庭最後判原告可得三十二萬多元,但在扣除二十七萬元已付的僱傭賠償後,實質只要再付五萬多元。
醫管局去年向原告呈交訟費帳單,要求原告支付逾六十萬元訟費。原告則延至上月才向法庭要求覆核金額。原告昨天向高院聆案官指,醫管局的律師明知她不懂英文,仍寄英文信給她,又指她在收信後因健康問題無法理事,故要求法庭重審對方帳單。
聆案官則表示,不論原告有何原因,她收到對方帳單後,將事情擱下逾年才提出要覆核,延誤之久並不合理,而且就算酌情受理其要求,原告亦無呈交任何反對對方帳單的理據,聆案官因此駁回其要求,更下令原告要為昨天的聆訊,再付七千五百元訟費給醫管局。
案件編號:HCPI 2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