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收黎智英款項案 四項臨時證物 控辯爭拗應否呈堂

【本報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廿五萬元款項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就四項早前已呈上的臨時證物應否呈堂遞交書面陳詞,控辯雙方下周一會再作口頭陳詞。另外,辯方昨日批評,控方至今無列明指控梁國雄的犯案時段何時完結;控方則回應指,梁收取涉案款項後至今仍未正式申報,嚴重性隨年月增加,但控方會以梁被捕當天為界線,亦即控罪所指日期。

有待法官決定應否正式呈堂的四項臨時證物,包括:梁國雄於立法會的利益登記表、梁國雄曾在會議上作出利益申報的所有會議紀錄、一四年一月廿二日有關「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提及《蘋果日報》被抽走廣告但梁國雄無申報的會議紀錄,以及一四年七至八月間有關梁國雄收款的報章報道及電台訪問。

控方:梁收款後迄無正式申報

辯方昨要求控方澄清若干控罪元素,例如於控方立場,要到何年何月何日才令到被告的行為足以嚴重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控方初步回應指,梁收款項後至今未正式申報,嚴重性隨年月增加,惟控方會以梁被捕當天為界線。辯方則批評控方是漁翁撒網且「撒到盡」,又指現時連構成罪行的元素亦含糊。

法官認為有關犯案時段問題難定下界線:「或者穿咗煲畀傳媒知道都已經夠嚴重啦!」控方稱會再以書面形式澄清認為直至何時被告的行為才嚴重至構成控罪。

被告梁國雄,控罪指他身為立法會議員,於一二年五月廿二日至去年五月廿三日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無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一二年五月廿二日,透過Mark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廿五萬元款項。

案件編號:DCCC 54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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