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私人草案 促訂辱警罪

【本報訊】自佔領行動過後,社會上出現嚴重撕裂,市民經常辱罵警員,甚至警民衝突。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決定提出私人草案,建議就對執法人員使用、進行,以及展出侮辱性及滋擾性的言論、行為及標語等作出規管,建議初犯者可判處罰款,而重犯者及惡意觸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以及監禁十二個月,草案上月已遞交律政司研究。不過,民主派議員擔心辱警罪會令警民關係更惡劣。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梁美芬昨日表示,近年社會上出現仇警情緒,執法人員除了在政治活動上被侮辱,就連日常執法時亦遇到同類情況,再加上在七警案判囚後,有不少市民提出意見認為應該修訂條例,改善警民衝突以及還執法人員尊嚴。她透露,有關草案已在四月時遞交律政司研究,暫時未有最後定案,希望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收集大家意見。

最高判罰5000元監三年

身兼律師的獨立議員何君堯認為,草案中所指的「執法人員」,不單止是警務人員,海關、懲教署、入境處、廉政公署等人員亦包括在內。他亦正在草擬辱警罪草案,應為初犯者應被判罰款二千元,重犯、惡意觸犯者、甚至案情嚴重,亦可以公訴形式起訴,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不過,議員林卓廷認為,相關草案中的「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難以定義,日後市民稍為質疑警方執法的合理性,會否已經干犯辱警罪,反而會增加警民衝突的機會,令警民關係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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