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工廈消防擬立法改善

去年先後發生牛頭角迷你倉奪命大火及長沙灣工廈火警,引起社會關注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問題,政府建議訂立法例提升舊式工廈消防安全,將規定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業主及佔用人,必須按照消防處及屋宇署發出的十二項指示,提升及改善大廈的消防裝置,若不遵從,將會被罰款及監禁,並禁止佔用該大廈。有工廈業主指,新例涉及複雜的業權問題,亦要視乎大廈是否可以改裝;另有工廈租戶指佔用人不會長時間租用工廈單位,不應承擔加裝消防裝置的沉重開支。

保安局昨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新例,其中消防處規定,工廈須安裝自動花灑系統、緊急照明系統、方向指示及出口指示牌、副電力供應、消防栓或喉轆、火警警報系統等消防裝置。

須裝自動花灑 設偵測系統

而在花灑系統未能覆蓋的範圍如電錶房,則需提供火警偵測系統、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停止設施。據悉,上述建議是按照一二年版本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以提供或改善其他消防裝置及設備。

屋宇署方面,則建議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便利滅火和救援的進出途徑、及耐火結構以阻止火勢蔓延,和要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完整。文件續指,消防處及屋宇署曾進行研究,發現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基本上可以進行改善消防安全工程,如大廈承載能力足以負荷安裝新的消防水缸、在逃生樓梯提供固定窗和耐火出口門,在技術上亦可行。不過,增建消防和救援樓梯及避火層等,研究則指該類工廈難以增建。

文件又指,新例會列明有關消防改善工程及給予一個合理期限,而業主及佔用人須承擔有關費用,若未有遵辦指示,局方可向法庭申請消防安全命令,如仍未有跟從命令,則可以申請禁止令,禁止佔用該工廈,違禁止令者,可被罰款港幣廿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但保安局指,若大廈面對實在技術困難,執行部門可根據個別個案情況,彈性接受替代方案。

本身是工廈業主的中華廠商聯會會長李秀恒稱,他所持有工廈單位是八七年後落成,強調人命關天,防火安全當然重要,但政府須考慮工廈的業權問題,若是單一業主,便容易處理,但若是多業權,大廈又無足夠位置設置新的消防水缸,「你話去邊度揾個位嚟裝?」

改善費高昂 租戶拒絕承擔

現時租用三個舊式工廈天台的都市農莊負責人林世昌表示,以他理解,佔用人是租戶,認為租戶不應分擔改善防火設施費用,因有關費用往往相當高昂,認為當局應釐清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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