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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署倡修例 增署長回收中成藥權力

【本報訊】衞生署一四年回收兩款「龍角散」失敗,揭發《中醫藥條例》中,衞生署署長並無權發出指令回收。衞生署翻查《條例》及外國的規管制度後,最新建議修訂條例,列明該署若發現有中藥材、中成藥或中成藥製作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有機會對公眾的健康構成威脅,署長可命令任何供應商停止供應相關產品。

批發商早前覆核推翻回收令

深受港人歡迎的日本「龍角散」一四年初在本港發售,惟兩個月後衞生署指令持牌中成藥批發商,從市面回收兩款龍角散,指產品是未經註冊中成藥,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風險。中成藥批發商司法覆核成功,推翻回收令。法庭指出,根據《條例》署長無法定權力從市場上回收中成藥或中藥材。

衞生署事後檢討《條例》細節,發現條例的確沒列明署長可決定從市場上回收中成藥或中藥材。

檢討同時發現,目前《條例》或其附屬法例都無條文規定,無牌商戶必須回收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中藥材或中成藥,如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分銷中藥材、分銷未註冊中成藥。

辦六場簡報會 向中藥商簡介

鑑於條例有漏洞,需要修訂至署長可命令任何供應商停止供應相關產品。該署建議修例後罰則與現行條例相同,若拒絕遵從回收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該署已與十六個中藥商商會開會,舉辦六場簡報會向持牌中藥商簡介修訂內容,並正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衞生署將於下周二(28日)的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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