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霸王《壹週刊》共付二千一百萬

【本報訊】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壹週刊》七年前一篇有關「霸王」產品的報道屬誹謗,須向「霸王」賠償三百萬元兼付八成訟費後,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昨午在聯交所發出公告,指已收到《壹週刊》支付的一千八百萬元訟費及相關費用。換言之,連同法庭裁定的三百萬元賠償金,《壹週刊》須就該宗誹謗案合共支付二千一百萬元予「霸王」。

文章致原告嚴重損失

《壹週刊》一○年七月十四日刊登誹謗「霸王」產品會致癌的文章,「霸王」其後控告《壹週刊》,指相關誹謗文章刊登後,對該公司造成極嚴重的損失,向《壹週刊》追討逾六億元。經過六年訴訟,高院在去年五月廿三日作出判決,裁定《壹週刊》有關文章屬誹謗,須向「霸王」賠償三百萬元及支付八成訟費。

審訊期間,《壹週刊》不斷強調是次案件涉新聞自由與報道題材關乎公眾利益,但處理該案的法官在判詞中指案件真正的重點是當新聞報道手法不負責任時,是否要為誹謗負責,並無涉及新聞自由,又指即使報道的題材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不等於新聞工作者可任意妄為,報道時完全不用謹慎。

霸王主席陳啟源在官司結束一周後終打破沉默,接受《東方日報》專訪,當時他稱對有關裁決感到遺憾、無奈及沮喪,批評《壹週刊》「為咗佢所謂嘅新聞自由」令「霸王」損失巨大外,更直指法庭在案中引用內地轉載毋須香港原始發布者負責的法律原則,是「不公平」,完全跟不上互聯網時代,未能考慮到誹謗言論在網上無遠弗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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