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釐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依法宣誓」之定義,港獨分子固然不能蒙混過關,叫囂「民族自決」者亦無運行,這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李漢奸等人還在妖言惑眾,說甚麼泱泱大國不應與年輕人「一齊玩」,其實這不是玩,而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任何國家都會這樣做,即使李漢奸的「祖家」美國也不可能放任議員在國會上鼓吹分裂國土。
根據釋法精神,除了梁頌恆及游蕙禎兩名小學雞沒有資格做議員,其餘幾位在宣誓時玩花招的本土派新丁也很有問題,只要港府正本清源,嚴格依法辦事,失去議員資格的絕對不止兩人,問題是當局有沒有決心而已。
現有法例最大的漏洞是,參選人一當選便可領取薪酬福利,即使沒有完成宣誓儀式也照拿不誤,而今次人大釋法則明確指出,宣誓人未能完成宣誓,不得享受相應待遇。這無疑是亡羊補牢之舉,議員還沒正式就任,本來就沒有資格領取薪酬福利,正如打工仔一樣,哪有未返工先出糧的道理?兩名小學雞還沒坐上議員席,每人已領取八十多萬元的辦事處營運、酬酢及交通等開支,港府慷納稅人之慨,變相以公帑資助港獨,簡直混帳。今次釋法堵塞了漏洞,小學雞隨時要回吐出來,真可謂偷雞不着蝕把米,活該!
毫無疑問,釋法可防止再次出現宣誓鬧劇,但這只能治標不能治本,港獨分子只要裝模作樣地先過宣誓這一關,日後照樣可以在立法會上「播獨」,到時是否又要釋法?樹德務滋,除惡務盡,只有盡快完成廿三條立法方能清除港獨,永絕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