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報名參選今屆立法會港島區地區直選的賴綺雯,雖在參選前簽署了聲明,表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選舉主任以賴簽名時並非擁護《基本法》為理由,不准賴參選。賴昨就事件入稟高院提出選舉呈請,指選舉主任無權調查賴簽署確認書時,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又質疑有關規定侵犯賴的參選權、表達自由和違憲,要求高院決定港島區的選舉結果是否無效,並提出索償。
賴綺雯除了把選舉主任列為答辯人外,亦把在港島區當選的六名議員葉劉淑儀、張國鈞、羅冠聰、許智峰、陳淑莊和郭偉強列為答辯人。賴表示,今次行動是為了維護香港人的選舉權及言論自由。被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一事,賴指宣誓風波可由香港自行解決,批評釋法是不尊重港府及司法獨立。至於為何遲遲才提出選舉呈請,賴解釋是因之前申請法援,需等待結果,而最終法律援助署認為她理據不足,拒絕批出法援。
案件編號:HCAL 19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