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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設施欠妥致受傷 可向政府索償

為確保殘疾人士得到平等待遇,本港早於一九九五年通過《殘疾歧視條例》訂明如建築物未能為殘疾人士提供適當通道,進出公眾人士有權出入的地方,即屬歧視。法律界人士指,若殘疾人士使用一些不合標準、保養不善或設計失當的公眾地方無障礙設施而導致受傷,可向政府索償,過往亦有不少成功案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政府有責任確保各部門的無障礙設施令使用者安全,若殘疾人士使用該類設施,如設計失當或未合標準的盲人引路磚,而導致受傷,可透過民事訴訟向相關政府部門索償,只要該部門承認責任,便有機會向受害人賠款。過往亦有案例,部門大多要求庭外和解。

亦可向平機會投訴

陸亦指,即使相關設施符合法例要求,但若因保養不善而令使用者發生意外,相關人士仍可向政府投訴及索償,惟必須在部門承認責任的大前提下進行,而殘疾人士亦可向平機會投訴,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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