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時報》網站誹謗 敗訴登啟事 向東方「毫無保留」道歉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去年九月入稟台灣法院控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旗下的《臺灣時報》網站,報道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刊登涉嫌誹謗東方的報道,不法侵害東方聲譽,所以入稟申索損害賠償。東方認為有關報道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評論或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意。本年七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東方勝訴,頒令被告需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該網站昨日於首頁刊登的啟事中承認報道未經查證,嚴重損害東方之形象和名譽,並鄭重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

侵害他人權利 負損害賠償責任

東方去年九月正式向《臺灣時報》網站的註冊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入稟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內容指被告旗下的《臺灣時報》網站,於去年七月十六日凌晨零時十分,刊登報道標題為「台灣東網業務調整,無預警裁員20位員工」,報道東方轄下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與事實不符,再者對方作出報道前亦沒有向東方查詢以釐清事實真相,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之視聽及東方之名聲,所以入稟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

台北地院於今年七月十四日一審裁定東方勝訴,判決書指相關報道引用另一間通訊社的全文,卻全然未為查證,另法官引述其他判決要旨指,「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書又指,報道「質疑原告經營台灣東網之動機,衡以社會大眾對於新聞媒體之創辦動機、經營理念及報道立場有相當大之期待,而前揭言論確實有致一般人認定原告成立台灣東網之動機不良,核屬在社會通念上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及商譽,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損。」而報道中提到相關「內幕消息」內容,法官更認為「並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而是『事實陳述之方式』」報道,而被告未舉證明有何查證之舉,難認被告已進行合理查證。

道歉認「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

台北地院裁定原告東方申索勝訴,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首頁,在指定位置連續廿四小時刊登指定格式及大小的道歉啟事。昨日刊登的道歉啟事以「道歉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對東方帶有「嚴重貶義及誹謗性質」,是「未經查證,而並無任何事實根據或基礎,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並且嚴重損害東方的形象、名譽及商業利益,特此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法官亦判處訴訟費用由被告《臺灣時報》網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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