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控誹謗海外派票 Google反對遭駁回判付訟費

東方報業集團去年十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總部設於美國的搜尋網站Google Inc.誹謗,東方指稱Google旗下的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分別在二○一四年二月、三月和一五年四月至十月期間,有多段貼文涉及誹謗東方,因此要求Google Inc.就有關誹謗言論對東方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以及提供發布有關貼文的用戶資料等。高院去年十一月批准東方可向以美國為註冊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派發海外入稟狀,Google一方昨向法庭申請推翻派票許可,法官即日駁回其申請並下令Google支付訟費。

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被告是Google Inc.。原告一方分別就被告旗下的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涉及刊登之誹謗言論,提呈三份入稟狀。

被告接通知仍不刪除有關言論

高等法院於去年十一月批准原告向以美國為註冊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派發入稟狀,Google今陳詞指,看到涉案誹謗言論的人很少,對原告造成損害是微不足道,並以此為其中理由,要求高院推翻去年十一月批出的海外派票許可。

法官判決時指,涉案言論對原告構成誹謗是無可爭議的。原告在提出訴訟前,已於一三年十月、一四年二月及一五年四月三次通知被告有關誹謗言論的存在,但被告沒有刪除有關誹謗言論,收到通知後仍不從涉案網站中刪除有關誹謗言論,便可能要與有關誹謗言論扯上關係,因此,表面看來原告是有訴訟因由提出今次訴訟。

法官續指,法庭昨日處理推翻被告的申請時,現階段與被告是否可提出有理可據或公正評論等誹謗案的抗辯理由無關。法官又指出,因為每宗案件的情況不同,被告提出的案例與本案相關性不大。

對於被告聲稱看過有關誹謗言論的人不多,法官引述案例指出,就算看過的人不多,但如果有發布得更廣的威脅時,也可以提出訴訟申請禁制令,阻止誹謗繼續發布出去。

法庭推論發布程度並非微不足道

法官表示,以現今的科技,特別是電腦網絡,任何故事都可以傳得更廣和更快。被告拒絕向原告披露涉及有關誹謗言論的點擊率數字,更令法庭可推論出有關誹謗言論的發布程度並非如Google所說那樣微不足道或很少。

法官又採納原告提供的涉案關鍵詞每月平均搜尋次數(三百二十次),指可以支持他的推論,即有關誹謗言論的發布程度並非很少或微不足道。法庭現階段不是評估有關誹謗言論對原告造成的損害程度,也不是評估原告是否應得到賠償。

官指被告提申請 浪費法庭時間

法官指,此申請是出於錯誤理解,亦浪費法庭時間。法官駁回Google的申請,並下令Google支付訟費給原告。

法官在判決後再補充,他要遺憾地說,今次申請用了過多文件,他對此感到關注及遺憾,在誓章內有很多資料及申請理據是幼稚的,好像當法官不知道及不能夠明白世界通訊的發展和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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