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料感應器出問題 促港鐵更新軟件

【本報訊】港鐵自動售票機自七十年代尾引入至今,歷經數代變遷,由初代只接受硬幣付款,經過數十年的演變,成為集付款、找贖及八達通增值於一身的「三合一售票機」,以滿足現代人的乘車要求。新換舊原意應該是改良,但港鐵售票機過去多次更新換代,一四年推出的新機就屢揭缺陷,除淪為笑柄,乘客更同遭無辜牽連。學者指類似盜款案件聞所未聞,估計是感應器出現問題,認為要改良難度並不大。

港鐵在二○一四年底西延線通車時,推出新式售票機,但其中「以八達通買車票」功能,遭揶揄是「太陽能電筒」,其後又爆出增值新流程成為收錯錢陷阱,錄得逾一百六十宗「中伏」個案,收取受影響乘客約萬元,但未為他們增值。

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前教授盧國強表示,售票機按理應吸入整張鈔票後才作出確認,估計是機器感應設計出現漏洞,認為港鐵要修補只須稍作改良,難度不大。盧又形容漏洞聞所未聞,「不過依家啲人好精面,犯事者可能從事機器維修,比較熟悉呢方面嘅嘢。」香港大學電機電子工程學系副教授張星煒估計,出事原因可能是售票機的軟件及硬件不協調所致,因售票機未能感應鈔票,便會作出錯誤動作,港鐵應該更新軟件,確認乘客在售票機存入鈔票後,按取消鍵才能退回鈔票。

有預謀犯案 最高可囚10年

另外,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28A 「不恰當操作設備 」,任何人不得干預或故意妨礙或干擾由港鐵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任何機械、電力、電子、電訊或其他器具的運作 ,一旦罪成,會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惟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疑犯長期用同一個手法犯案,屬於有預謀、有安排的犯案,增加案情的嚴重性,若用《香港鐵路附例》作檢控,刑罰過輕,故應用「盜竊罪」作檢控,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九條「盜竊罪」,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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