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一名退休警察的兒子被埋伏在其上水彩園邨住所門外的警員截停,警員進入單位內搜查,在一個餅罐內發現數包共重約一百五十九克毒品。該名退休警之子昨在高院承認一項販毒罪,聲稱自己任職貨車司機月入只有八千元,暫委法官胡國興一度質疑被告的薪金:「點解得咁少錢?」被告解釋稱因自己年輕及並非經常開工。當辯方透露毒犯答應給被告一萬元報酬時,胡官又感到詫異,指是他平常見到的五至十倍報酬。胡官認為此類罪行性質極嚴重,即使被告為錢犯案也不是求情理由,判被告入獄四年十個月。
廿九歲被告林宇聰,有四次案底,當中包括三次藏毒。控罪指被告於去年七月卅一日,在涉案單位販運約一百五十九克「K仔」,市值約四萬四千元。被告承認控罪。
辯方稱,被告於案發前兩日,聽從他在打籃球時認識的「阿麟」指示,替「阿麟」存放毒品,「阿麟」稱會於案發當日取回毒品,並答應被告在事成後可獲一萬元報酬,但被告因警方破案而未能收到報酬。胡官即感詫異指,被告報酬高達涉案毒品市值的四分之一,因他平時見到販運同等分量毒品的報酬,最多只有一千元至二千元。辯方也認同報酬確是頗高。
辯方指,被告可協助警方並提供訊息,並詢問胡官需否押後判刑,待被告提供訊息。惟胡官認為應先判刑,被告向警方提供訊息後,可再申請上訴求減刑。胡官也叫被告好自為之,望他遵守承諾向警方提供訊息。
胡官判刑時指,被告的自身狀況沒有求情作用,而被告為錢犯案,也不是法庭減刑的理由,雖然被告有案底,但法庭今次不會因此加重被告的刑罰,販毒罪行性質極嚴重,法庭今次量刑時會以監禁七年三個月為基準,被告除了認罪外沒其他減刑因素,法庭因此判被告監禁四年十個月。
案件編號:HCCC 27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