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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行騙行乞 均違法可判囚

在本港街頭,不難發現有來歷不明的人,用不同藉口向途人討錢,孰真孰假,教人難以分辨。有執業大律師提醒,行乞及行騙的最大分別,在於行事者要錢的方法,兩者均會觸犯法律。有犯罪學教授則指,騙徒大都是機會主義者,利用人性單純從中牟取利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行騙是指行騙者會使用不誠實手段去獲利,而行乞則是「拎個兜出嚟,求你畀錢佢。」行騙及行乞會分別觸犯《盜竊罪》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行騙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行乞則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五百元。

機會主義者 利用同情心

城市大學犯罪學教授黃成榮表示,大部分街頭騙徒都是機會主義者,隨機抽取途人,對其下手。騙徒看中港人奉行「日行一善」,利用人性單純,在街頭「大打悲情牌」,以博得港人同情心及獲利,「途人次次都畀一百幾十佢哋,最後會賺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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