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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娛樂項目」 消委會倡發牌監管

【本報訊】跳彈床場所的安全問題令人關注。消費者委員會發現,本港監管遊樂活動的條例不足,跳彈床原來在本港不受娛樂牌照監管,建議倣效英國設發牌制度。

食署指跳彈床屬運動設施

近年跳彈床活動受港人追捧,場所內人頭湧湧,但愈來愈多受傷個案浮現。消委會曾向食物環境衞生署了解,署方回應跳彈床屬於運動設施,不屬於《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一定義的娛樂項目及活動,換言之不受監管。

顧客受傷 留單據助索償

但在英國同類彈床場所須領牌及符合牌照規定,早前當地的無牌彈床樂園於三周內發生一百宗意外,結果被要求暫時停業。消委會建議本港考慮修訂相關條例,以作適當監管。

不少遊樂設施設有免責條款,令市民以為無法追討。消委會強調,《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中列明,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不得以合約條款或告示來卸除及局限。消費者如不幸在活動中受傷,最好保留單據及醫療證明等證據,必要時作為索償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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