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大會於八五年底決議通過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少年司法應有助於保護青少年及維護社會安寧秩序,而根據條約中「監禁待遇」部分,被監禁的少年應免受成年罪犯的不利影響及保障其福祉。
對此,懲教署強調,調編所員後仍符合相關規定,即「被監禁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開,應將其關押在分別的監所,或關押在成年人監所的一個單獨部分」條文。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高級講師兼副系主任秦炳傑指出,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未成年及成年囚犯不可一同囚禁及接觸,是為了避免欺凌及產生不良影響,如增加接觸違規品的機會,及受煽動違反紀律。惟秦認為,透過編排活動時間等措施,亦能隔絕兩者,由於並非共處一室,故未有牴觸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