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停牌期駕駛 男警或判監

【本報訊】廿六歲男警疑知法犯法,在停牌期間繼續駕車到警署上班,遭前女友舉報揭發。男警事後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等共兩罪,他抗辯時雖稱警署的閉路電視拍不清涉案人士的容貌及車牌,惟裁判官昨於觀塘法院裁決時指,駕車者以被告的警察委任證進入警署,而被告又未曾報失其委任證,足以證明駕車者就是被告本人,故裁定他兩罪成立,現准他保釋至二月一日,等候其背景報告始判刑,但官明言考慮判他監禁。

廿六歲被告潘國傑,事發後被停職至今。辯方求情指,被告中五畢業後任廚師,一○年加入警隊,定罪肯定將令他丟職。被告被控在去年一月七日於九龍大坑西街石硤尾警察報案中心的行車通道內,於停牌期間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其私家車。

原涉22項類同控罪

被告案發時是該中心的機動部隊警員,他原被控廿二項類同控罪,據悉因其前女友不願出庭作供,故大部分控罪獲撤銷。裁判官裁決時說,被告雖否認是閉路電視所拍到的駕駛者,惟根據紀錄,該人以被告的委任證及其名下的入閘感應器進入警署,但被告未曾報失過其委任證,且他在事發後廿多天才報失該感應器,故法庭不信除被告外,會有其他人能藉此進入警署。

案件編號:KTCC 30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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