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外地商人日前分別乘搭客機經香港過境轉機時,被機場保安在X光機檢查站發現他們在寄艙行李內各存放了一支電筒形電槍,兩人因而惹上官非。案件昨在荃灣法院提堂,兩被告均各自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判罰款八百元。裁判官判刑時質疑,過境旅客的寄艙行李須經X光機檢查防範違禁武器,反而入境旅客的寄艙行李卻未必需要檢查,認為檢控部門需正視漏洞,以免電槍「入咗香港都不知不覺」。
荃灣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昨表明,昨日法庭處理的其中兩宗過境旅客涉以寄艙行李攜帶電槍進入本港的案件值得關注。其中一案被告為四十二歲內地女商人劉艷,她承認本月十五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的行李大堂(禁區)機場保安檢查區,無牌管有一支電槍;辯方求情時指,她打算攜電槍到紐約用於自衞。此外,廿九歲印度籍商人Youdhbeer SINGH承認本月十七日干犯相同控罪,他被捕後透露,電槍僅在內地作照明之用。
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稱,考慮到兩被告只是過境旅客,無預謀把涉案電槍帶入本港,故把罰款由一般的一千五百元減至八百元。
裁判官表示,留意到此類案件有「奇怪之處」,根據過往判案經驗,留意到過境旅客的寄艙行李在本港一般須接受X光機檢查,從而檢查是否攜帶違禁武器,但入境旅客的寄艙行李反而未必需要接受檢查,易現「漏網之魚」把危險武器帶入本港。鄭官認為情況嚴重,要求控方轉告相關檢控部門正視問題,並確保所有入境旅客與過境旅客接受行李檢查時,可「更公平、更一致」。
能操普通話及英語的Youdhbeer SINGH在繳交罰款後向記者表示,他上機前根本不知道攜帶電槍進入香港屬違法,航空公司也沒有提醒他不可把電槍寄艙,至於被問及航空公司是否須負責任,他指事件「很難說」。
案件編號:TWCC 117、1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