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方:二合一 製造新控罪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四名罪成被告的上訴昨繼續聆訊。代表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指出,控方必須證明公職人員在收錢後確作出嚴重瀆職行為才可定罪,但原審法官指毋須證明許有不當行為也可定罪,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新地前執董陳鉅源的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則指,控方為將本案被告定罪,不惜把賄賂和行為失當罪二合為一,以避開兩項罪名各自的特殊要求。不過,上訴庭回應指,許仕仁任政務司司長期間,在西九文化區和馬灣發展項目上要與新地交手,其職責明顯與新地的利益有關連。

「不同公職收利益限制不同」

四名上訴人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昨繼續被押往高院聽審,郭炳江的胞弟、於原審時獲判無罪的郭炳聯,昨甫從外地返港,隨即與郭炳江的兒子郭基煇及新地高層職員黃植榮、雷霆等到庭聽審。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昨陳詞時重申,控方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必須證明收取利益者有嚴重瀆職,本案原審法官指無此需要,是八百年普通法歷史中所未見。她指不同的公職人員,對收受利益的限制各不相同,例如議員收政治捐助,只需按規定便不構成罪行,但法官就絕對不容收取利益,因此在判斷公職人員有否違法時,必須考慮其職責性質,以及收利益對其職責有何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若無瀆職 無異以思想入罪」

萬江儀續指,商人與官員建立關係並不違法,更必須與貪污分清。若官員無做任何瀆職之事,法庭卻純粹因他與某商人友好而定之以罪,無異以思想入罪,正確的法律原則是,控方需證明公職人員收錢後確做出嚴重瀆職致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才可定罪。對此,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回應指,許出任政務司司長期間,為西九文化區及馬灣發展問題,需與新地交手,其職責明顯與新地的利益有所關連。萬另批評控方在案件開審時,形容許仕仁充當新地在政府的耳目,後來發現無證供支持此說法,才改口指許是新地友好。

代表陳鉅源的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接着陳詞指,許仕仁收錢時仍未上任,故不能以《防止賄賂條例》控告之;而控告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要拿出實質的瀆職證據,控方兩邊都沒辦到,便「發明」一條介乎兩罪之間的新控罪,再跟陪審團說只要他有收錢,至於何時收錢及之後是否有瀆職行為都不打緊。今日他將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CACC 4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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