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龕場違規案上訴押後判

【本報訊】由林建岳母親余寶珠買地和營運的葵涌骨灰龕場「弘道堂」,於去年十月被高院裁定違反批地條款和規劃土地用途,下令須移走在弘道堂內的人類遺骸和骨灰,令其原定帶來逾二十億元收入的計劃泡湯。弘道堂昨在高院上訴,聲稱骨灰不屬於人體遺骸,上訴庭三名法官質疑此項說法。與訟陳詞完畢,案件押後判決。

上訴人聲暉有限公司,是涉案的葵涌耀榮街十六號地段的業主,弘道堂在上址經營。上訴人代表律師陳詞指,雖然政府在一九五三年的批地條款是「禁止存放人類遺骸」,但骨灰不屬於人類遺骸。法官林文瀚質疑,「若骨灰不是人體遺骸,難道是動物遺骸?」另一法官潘兆初亦表示,應用常識去理解;而法官袁家寧對於上訴人將人類遺骸限於「屍體」和「骸骨」也表示懷疑。

英文版刊憲 考慮官方版本

上訴一方續指,批地條款的中、英文版本不同,中文版清楚表明禁止存放的是骸骨和金塔,顯示出禁止範圍不包括骨灰。林官卻表示,批地條款只有英文版刊憲,法庭要考慮的是官方版本。上訴一方又稱,按土地規劃,弘道堂是宗教機構,可以附設龕位。林官質疑這樣是否代表只要上訴人經營宗教機構,便可經營骨灰龕。上訴一方表示,雖然弘道堂擬建二萬六千個龕位,但龕位只佔用涉案地段兩成多面積,法庭應作整體考慮。政府的代表律師陳詞指,弘道堂設龕位的數目達二萬六千個,設龕位是其主要土地用途,如此眾多龕位,在重陽節和清明節時更會影響區內交通,故需取得批准才可興建。

案件編號:CACV 23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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