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六十七歲婦人毛美菊(原告)在○九年十月七日由印傭陪同離開荃灣大壩街安康大廈住所,由升降機大堂步行十級樓梯落到出口時,在樓梯跌倒受傷,大腿骨折,事後她要以輪椅代步,全家更因此需要搬家。原告早前入稟高院控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疏忽,指法團容許裝修沙石留在樓梯令她滑倒,向法團追討五百三十萬元賠償。案件早前經審訊後,法官昨頒判詞指原告口供有多處不一致,裁定她敗訴。
法官判詞指原告在興訟初期,曾稱因樓梯濕滑跌倒,後來卻改稱是踩到裝修沙石滑倒,另外,原告在本案跌倒前曾中風,之後也有多次跌倒求醫的紀錄,但原告卻在庭上堅稱自己從沒跌倒,反指是醫生在報告寫錯。由於原告口供可信性有問題,故判她敗訴。
案件編號:HCPI 45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