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居屋天頌苑的兩幢大廈因短樁醜聞丟空十年,該屋苑小業主莫炎熙為此在前年入稟土地審裁處,指房屋委員會作為業主,在空置期亦須繳交管理費,結果孤軍作戰的小業主成功挑戰由資深大律師代表的房委會,獲土審處裁定勝訴,下令房委會須支付管理費連利息逾七千一百萬元。房委會昨就判決在高院上訴,指原審審裁官未有考慮申索時限已過,致計算金額時算多兩年時間,又指若上訴得直,估計要付金額會減少逾二千萬元。上訴庭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
本案原告莫炎熙,昨繼續是無律師代表。原告在開庭前指摘房委會「輸打贏要」,聘請資深大律師上訴,律師費每堂動輒數十萬元,是以財政資源施壓來折磨小市民,他要求房委會勿再拖延逃避付款的責任。
代表上訴人房委會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詞指,根據《時效條例》,民事申索的追溯期僅十二年。原審審裁官在原審第一階段,即研判根據法例及公契,房委會是否有責任支付管理費時,表明此階段不處理申索時限的問題。到了討論支付金額的第二階段時,雖然審裁官有聽取申索時限的相關陳詞,但去年七月判決時卻沒就此作出任何裁定,便直接判房委會要由九九年起計算至原告一三年入稟為止,申索期長達十四年,故應減至法例所定的十二年追溯期。莫要求上訴庭將案發還土審處,重新處理時限問題,估計若只計算十二年訟費,房委會需付金額會減至四千多萬元。
原告自行陳詞時指,他不懂法律,僅表示相信土審處和上訴庭都會作出正確判決。他並表示,因擔心若果敗訴要承擔對方訟費,近期焦慮得無法入睡。上訴庭法官向他解釋,指出就算原審若有犯錯,亦不是原告的責任;而房委會一方亦表明,就算獲上訴得直,亦不會向原告申索訟費。
案件編號:CACV 14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