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運人士何來於前年五月十三日在東涌一帶踏單車時,在北大嶼警署後門被警員截停,指她無按該處交通標誌的指示需下車推單車,因而票控她。何於去年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單車徑標誌指示下車推行」罪成,判罰款五百元。
何不服定罪之後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今年四月裁定涉案交通標誌意思含糊,易令人誤解為相反意思,判何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罰,案件毋須重審。律政司昨就案件向高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惟被即時駁回。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道路使用者有責任明白及知道交通標誌的意思,質疑道路使用者日後是否可以誤解,或選擇無視交通標誌意思作為抗辯理由,而不遵守法例規定,故希望可透過終院釐清法律觀點。
但法官裁決指涉案交通標誌本身意思含糊,與道路使用者是否無視交通標誌無關,因不涉重大法律爭議,遂駁回律政司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MA 2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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