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沉船事故發生後,當局抓緊時間展開救援,其中一名獲救者經查核為該船一名小賣部員工,他憶述事發時看到下雨,遂出艙欲收衣服,突感到船身發生傾側,連忙搶了一件救生衣保命,隨後船身下沉,他亦跟着落水。事件傳出後,外界認為涉事船員等人未有盡責救人。
有輿論認為該船員未有第一時間拯救其他乘客,反而只顧自己的安危;而事發不久後便獲救、現被當局扣查的船長和輪機長亦疑因第一時間脫險,沒留下救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該條例規定船長在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人員盡力設救;船員亦有責任盡力救助遇險人員。違者輕則被罰款、吊銷適任證,重則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是次事件中,相關部門會否追究船長以及船務公司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有分析認為,從近年來國內外沉船事件處理結果來看,他們應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如何處罰,則需查明事件的真正原因後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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