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歲前警司黃冠豪於二○一一年擔任警隊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明知所相熟的火鍋店未領酒牌,仍三度拉大隊光顧兼叫酒,並收取店方饋贈的酒及飲食折扣等優惠,他前年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一年。他昨日就定罪及判刑在高院提出上訴,矛頭直指原審期間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未有反對控方呈交的傳聞證供納入證據之內。審理今次上訴的法官,更指該大律師這樣做,是「陷(原審)法官於不義」。
上訴人黃冠豪被控在一一年六至八月間,三次接受銅鑼灣「辰田食棧」提供的優惠,包括四千五百多元飲食折扣、及一瓶值千多元的威士忌酒,惟黃之後是有份審閱該店的酒牌申請。原審時,控方將多張「辰田」的帳單呈堂,上面有「酬謝黃司飯宴」、「八折」等手寫字句。黃獲准在上訴期間保釋。
上訴一方現時指控原審時代表黃的大律師陸偉雄,指陸錯誤容許有關帳單呈堂,並同意將之列為該店的「業務紀錄」,令該些帳單在證供上的可信性提高,惟陸卻沒有對呈交帳單的控方證人詳加盤問。鑑於有關指控嚴重,法庭特別傳召陸偉雄及原審時的主控官王興偉大律師出庭作供。
陸偉雄在庭上指,審訊時已與控方商定,只同意不爭議有關帳單及證人供詞的檢取及呈堂程序,但不包括同意帳單的內容真確性。至於怎樣盤問證人,他指在案件開審前已不斷與上訴人、事務律師、甚至上訴人的朋友作出詳細討論。就算在聆訊期間,上訴人亦每日給予他辯護指示,故此所有抗辯的決定,都是由上訴人作「最後拍板」。陸又指稱單據內容對上訴人的辯解,根本無傷害性,所以未予以過度重視。不過他同意,現時回看,當時的處理方法確有可以改善的空間。
對於陸的解釋,主審上訴的暫委法官胡國興表示帳單上的手寫字句,明顯都是傳聞證供,根本不應呈堂交予原審裁判官考慮,最終是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確有考慮該些帳單,胡官認為這是「陷法官於不義」。
原審主控官王興偉則指,陸當時並無清晰表明,會爭議帳單內容的真確性。不過王亦指出,辯方當時對控罪的主要辯解,是指上訴人習慣不詳細看帳單,故根本不知獲店方折扣。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HCMA 36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