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建立法治歷程回顧

內地對嘗試建立法治國家所經過的歷程頗為漫長:一九七八年舉行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一九九六年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則首次提出「依法治國」的概念;一九九七年的中共十五大報告,也第一次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想;一九九九年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在第五條當中增加了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二○○二年的中共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全面落實建設小康社會」作為目標;直至剛舉行過的、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提出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針。

文革期間,內地處於只剩下《憲法》、《婚姻法》和《懲治反革命條例》的法律空白狀態;時至今日,內地已經擁有超過一萬部法律法規。對於前一階段填補空白的工作,可以說是基本完成了。可以預計,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關於建立法治的重點,將會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面對落實法律,如何讓司法系統能夠有效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干擾地運作(《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這是實務問題。

同時,也需要通過落實權力在法律框架內運作,在法理層面上,探索執政黨與政府長久以來的地位問題。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憲法》和《黨章》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