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援受助人雖並非一定「零付出」打官司,但他們最多只需分擔六萬七千多元訟費,其餘由法律援助署、即公帑支付,而在民事個案,納稅人無論是否認同法援受助人提出的申訴,亦已有份「夾錢」打官司。有法律界人士估算,今次代表反對禁制令人士出庭的大律師及律師,律師費「閒閒地」超過十萬元一小時,雖然法援個案律師費通常為一般個案四分一,但仍屬不菲。
法援是為所有在港人士而設,只要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便可獲批法援,現時本港有兩個專為民事案件而設的法援計劃,包括「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前者為收入及資產等財務資源不超過港幣廿六萬九千六百二十元人士而設。律師梁永鏗稱,若受助人財務資源少於二萬元,毋須為法律援助服務繳付任何費用,財務資源介乎二萬零一元至廿六萬九千六百二十元人士,則需繳付一千元至六萬七千四百零五元不等的分擔費。
律師黃國桐則補充,法援受助人雖可揀選名冊上任何律師,但法援署會評估他們所選律師是否具合適專業知識及經驗處理相關案件,「唔會打開刑事打離婚」,而在法援個案中,律師資歷及名聲深淺,收費水平也相若。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旦遇到爭議較大的個案時,持相反意見的市民會質疑:「點解用我啲錢幫嗰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