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堂敗訴須移走骨灰

由林建岳母親余寶珠買地和營運的葵涌骨灰龕場「弘道堂」,原擬興建二萬六千個龕位,計劃一旦落實,可能會為弘道堂帶來高達逾二十億元收入,但政府一直把弘道堂列入違規私營龕場名單,雙方為此在高院進行訴訟。法官昨日裁定弘道堂違反批地條款和規劃土地用途,判該地段的業主敗訴並要支付訟費給政府,法庭下令業主須移走弘道堂內的人類遺骸和骨灰,並下令業主停止出售龕位及停止相關的廣告宣傳。

本報記者昨就裁決結果向弘道堂查詢,弘道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部職員黃小姐不願透露弘道堂以往出售了多少個龕位,也沒有回應如何處理已出售的龕位及是否提出上訴。葵青區區議員梁志成曾進入「弘道堂」內視察,估計當時已售或租出的龕位不足五百個。

土地規劃只能作商貿用途

原告聲暉有限公司,被告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地政總署署長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原告於二○○七年斥資一億一千六百萬元,購入葵涌耀榮街十六號的地段,並於一○年在該地段建成一座名為弘道堂的道觀,弘道堂內有二萬六千個龕位,每個平均售價為八萬元,估計弘道堂出售全數龕位可獲逾廿億元收入。

按政府於一九五三年的批地條款,指「如未得理民府(現稱民政事務署)允許,不得在該地建築墳墓,亦不得擅葬骸骨或存放金塔」,批地條款又禁止未經政府批准在該地存放人類遺骸。不過,原告否認違反批地條款,並聲稱人類遺骸不包括骨灰;另外,土地規劃也規定該處只能作商貿用途,原告卻指,弘道堂是宗教機構,要存放骨灰作宗教儀式,原告否認違反土地規劃用途。

倘原告說法正確 全港遍龕場

法官裁定,從詞義和常理角度考慮,骨灰也是人類遺骸,原告提出的理據都不能改變法庭看法,原告未經批准存放骨灰已違反批地條款。法官續指,雖然弘道堂是宗教機構,但弘道堂不能以宗教機構為理由而存放大量骨灰,按土地規劃,兩萬個龕位的龕場都要先獲得批准,何況弘道堂要興建二萬六千個龕位,若果原告的說法正確,全港各區將會湧現骨灰龕場,原告未經批准存放骨灰已違反土地規劃用途。

高院不但判原告敗訴,還判律政司司長的反申索得直,下令原告從弘道堂的地段移走所有人類遺骸和骨灰。

案件編號:HCMP 278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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