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六份指引擬稿出台

【本報訊】競爭事務委員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昨日發表《競爭條例》六份指引擬稿,向企業提供清晰執法參考。指引除列明圍標、訂定價格、產量限制等常見違反競爭行為外,競爭對手間如交換敏感價格資料亦隨時入罪。假設私人學校每季調查及收集其他學校下一季學費加幅,每所學校均以記名方式列出預期的學費,這些學校最後均獲調查結果,競委會指即使各學校沒有達成協議,但有關行為是一種經協調做法,完全消除學校之間各自設定學費政策,損害競爭並提高價格。

昨日發表的《競爭條例》六份指引擬稿包括投訴、調查、申請、第一行為、第二行為,以及合併守則。指引內以事例說明攻擊性定價、搭售及綑綁銷售、利潤擠壓行為、拒絕交易、獨家交易等濫用市場權勢行為,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限制產量或圍標亦被視為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將按有關事例及指引內容調查及執法。

公眾投訴內容絕對保密

指引舉例,三間保險公司銷售總監同場參加高爾夫球賽,其中一人提及正計劃降低公司佣金比率至某特定水平。球賽後一個月,三間保險公司均調低向經紀提供的報酬至相同水平。由於總監們所交換的資料屬機密性質,競委會將視之為三間保險公司之間的一種經協調做法。

競委會公眾諮詢草擬指引,待最終稿完成後才實施《競爭條例》,屆時公眾可直接、匿名提出或透過中介人向競委會投訴,競委會會用酌情權,考慮公眾利益前提下決定跟進值得調查的個案,投訴內容絕對保密,競委會會經初步審視後按情況不採取跟進行動、轉介投訴人至其他機構。

至於何時將個案採取行動,競委會稱會考慮涉違例行為是否重大損害消費者或企業、有關行為是否涉及高度集中的市場,並限制其他企業進行入市或擴張業務、是否有證據顯示有關企業公然無視法律,以及有關企業過往曾否違反《條例》等因素決定。

優先處理嚴重違例個案

公眾可在下月十日或以前就投訴、調查、申請指引提交書面意見,而第一行為、第二行為、合併守則指引則在十二月十日或以前接收書面意見,競委會預計明年上半年會完成所有實施《條例》的準備工作。

競委會主席胡紅玉說將優先處理最關乎民生,控制價格、圍標等嚴重違例個案,希望有多一些告密者提供證據,因為這樣最有效率,競委會會遵守保密原則,或可寬免起訴告密者。

部分違反競爭的行為例子

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訂定價格:幾個新車行開會同意制訂汽車融資方案的最低息率及折扣不得超過標價的5%,做法打破各車行自行設定價格競爭的關鍵元素。

巿場瓜分:幾家屋苑巴士竟然開會自行分配路線,未徵詢其他公司而推出新路線,在指定地理範圍內互不競爭,協議限制了選擇供應商及可能要支付更高的服務價格。

產量限制:本地鹹魚生產商「產能過剩」,協議鼓勵個別生產商暫停生產,由繼續從事鹹魚業務的生產商向退出巿場者賠償,做法損害競爭的目的。

圍標:某膳食公司要外判服務,邀四家供應商競投新合約,該四家供應商經討論,協定三間供應商拒絕競投、撤回標書及以高價投標作掩護,令第四家膳食供應商獲得合約。

違反第二行為守則

攻擊性定價:A公司擁本港大部分自動售貨機銷售額且高利潤,B公司加入以低價競爭,A為保市場轉以低於成本的半價傾銷,B無法競價而倒閉,A屬攻擊性行為。

反競爭搭售及綑綁銷售:醫療器械供應商在銷售合約規定,醫院必須獨家購買這些醫療器械所使用的產品,合約嚴重限制競爭對手可獲得的顧客群。

獨家交易:大型米線生產商L公司為購買其米線的雜貨店制訂採購量目標,不達標則無法獲得價格回扣,做法令其他米線生產商無法有效地與L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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