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策,是香港實施「行政主導」的最重要的制度。這個制度要素有三:一是行政會議的非官守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官守成員在實施高官問責制後,各位司、局問責高官也是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委任,行政會議的人事組成,可說完全是行政長官的自己友和下屬;二是這個制度的決策機制並非「民主投票」、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由行政長官「一人拍板」;三是這個制度實行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討論過程不能外洩,成員即使不贊成某項決策,同樣要肩負「集體責任」,儘管在「一人拍板」下,決策根本不是集體作出,「集體」要負共同責任。
這樣的制度始於港英時代的行政局。因此,那時的公論就是,港督有獨裁者的權力,事無大小他都可以一個人說了算,造成港督的個人權勢和威風,可以和中共毛皇帝、封建帝王相比。
不過,改革開放後,中共為了推行黨內民主制度,限制各級「一把手」的權力,實行「集體領導」,在黨委常委制上做了一些硬性規定。例如所有重要決策都必須經過常委會討論、投票,不能由所謂「書記辦公會」決定,常委會的決策本着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書記雖然有一票否決權,但要慎重,要詳盡記錄在案,要向上級黨委呈交報告,說明詳細理由,而否決權不是決策權。因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一把手不會行使否決權,這樣做太麻煩,而且會令上級留下不好印象,認為他(她)缺乏掌控大局的能力,不善於團結多數同志一起工作。此乃污點,影響很壞。
比較之下,香港行政長官的權力比中共的封疆大吏、中央首長的權力好使、便利,若然出了甚麼事,行政長官還可把責任推給行會,讓大家共同負責,幫其保密。問題是,這樣的制度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