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批評行政會議未有跟從通訊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建議同時發牌給三個申請者,有熟悉發牌程序的消息人士反駁,通訊局有責任審核申請者承擔財務風險的能力,該局委託的顧問亦認為市場難以承受連發三牌,質疑其中兩家申請機構的持續經營能力,通訊局卻漠視有關警告堅持連發三牌,行會的決定只是「撥亂反正」。
消息指出,無論是根據《通訊條例》還是通訊局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簡稱《指南》),都訂明通訊局只負責向行會提供建議,行會才是決定發牌的機構,其中《指南》第5.2段就訂明,「批出牌照與否,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最後決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毋須就某項申請不獲批准解釋理由」。
消息續說,《指南》第5.1(a)段訂明,通訊局須審核各申請者「財政上的穩定程度和在投資方面所作出的承擔」,第4.7(g)段進一步規定,申請者須「令政府信納當業務/服務的開辦成本與來自廣告的收入兩者有差異時,公司有能力承擔財務風險」;而根據通訊局前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該局於一○年委託獨立顧問進行的研究,已警告「市場未必能夠支持全部五家機構(兩家現有機構及三家申請機構)持續經營」、「質疑其中兩家申請機構未必可以持續經營」;惟通訊局最後選擇不採納自己委託的顧問建議,堅持向行會建議連發三牌。
消息表示,行會無意質疑通訊局的決定,但基於同一道理,行會在審視最新的市場情況和顧問研究、各申請機構的申述、以及公眾利益等因素後,決定不採納通訊局的建議,同樣不應被質疑有違法律或程序公義:「如果你話行會唔跟通訊局建議就係有政治考慮,其他人都可以話通訊局唔跟顧問建議係有政治考慮,行會只係撥亂反正。其實可能大家只係因為時間唔同、接觸到嘅資料唔同、或者睇事物嘅角度唔同,因而得出不同結論及決定,唔需要咁多陰謀論或對抗。」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