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網站狡辯「不知情」誹謗無王管

網絡世界無遠弗屆,網民可自由發言,言論發布效能等同登報,但監管不足令互聯網的自由成為雙刃劍。現時誹謗法例仍難以監管在討論區等社交媒體發言的誹謗言論,網站隨時可以「不知情的情況下散發」為抗辯理由免責;部分網站亦因不設實名登記而難以追查誹謗源頭,受害人只能要求網站逐個刪除,追討無門,反映目前條例對市民名譽保障不足。因法律無法維護受害者的權益,互聯網淪為誹謗溫床!

「你賣假嘢!」抒發己見的言論在討論區隨處可見,但未有確實證據發表虛假訊息而傷害他人名譽,隨時構成誹謗。即使網上謠言處處,惟根據目前法例,受害人只能自行入稟法庭向誹謗者討回公道。

近日有律師在法律期刊撰文,探討現行誹謗法例,處理互聯網誹謗案件時,提供網民張貼文章的網絡供應商可以「不知情的情況下散發」為抗辯理由提出免責。文章指出,社交媒體用戶眾多,案件具影響性,卻顯示出誹謗受害人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出申索,今後仍將是困難重重。

受害者須央求刪除言論

文章指,與所有民事索償一樣,誹謗受害人應自行採取措施減低損失,如立即去信網站負責人,要求盡快刪除內容;同時盡量提供資料,讓網站負責人可更輕易將誹謗內容迅速刪除。

從該文章可見,在互聯網遭受誹謗的受害人,在法律面前是多麼的無力,他只能自己挨家挨戶央求網站刪除誹謗言論,相反網站卻毋須為張貼這些誹謗言論負上法律責任。網站提供論壇,供網民留言,以增人氣,部分網站更藉此牟利,但錢賺了,卻毋須為論壇的誹謗言論負責。

熟悉誹謗法例的執業大律師潘展平解釋,就誹謗行為而言,網上、網下需負相同責任,互聯網誹謗與登報誹謗理論上分別不大,同屬永久性的誹謗(Libel),影響性較口述類的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大,雖然互聯網的誹謗者身份難以確定,一旦鎖定誹謗者,追討程序與其他誹謗案相同。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指,網民在討論區上發表誹謗言論,誹謗受害人除可直接向網民追討,而網站作為「次等發布人」,在收到受害人的投訴後,亦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將有關言論刪除,否則受害人亦可問責網站負責人。

然而,要向誹謗者追討,先要追查根源,但並不容易。「民事案與刑事案不同,受害人只能靠自己蒐證。」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屯門)資訊及通訊科技系系主任梁秉雄表示,網絡雖然有迹可尋,但以現時發達的移動通訊,誹謗者可能只以電話上網留言,若使用電話儲值卡上網,或使用免費無線網絡(WiFi)上網,甚至在公共電腦上網,均大大增加追查的難度。

色情資訊氾濫 監管不力

追查誹謗者困難,又可以「不知情」逃避法律責任,令互聯網淪為誹謗溫床。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供人發表言論的平台如社交網站及討論區責無旁貸,「如果唔提供平台,佢都唔會發表到,同埋討論區唔係慈善機構,都係做生意,所以係有責任。」

但黃指,目前法例仍難以保障受害人遭網上誹謗,在立法監管互聯網言論之前,受害人只能自行花錢花時間追討賠償,「網絡世界無遠弗屆,張貼誹謗貼文嘅人其心可誅,應該嚴打嚴懲。」

法律無法維護網上誹謗受害者的權益,亦對監管網上色情資訊乏力。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表示,網上的色情資訊氾濫,現行法例卻無從監管,影響青少年身心發展,認為政府有必要對法例進行檢討,「現行嘅《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已經過時,好多網上嘅色情資訊都管唔到,政府係時候要作出檢討同修訂,令青少年身心可以健康成長。」

憤青打手肆意抹黑企業

香港家長聯會會長李偲嫣則指,曾到立法會要求立例監管網上色情資訊,政府卻「做唔到嘢」,批評政府無盡力保護下一代,「我哋要求政府設立投訴機制,收到投訴就要作出檢控,但政府淨係識諮詢,諮詢完就話個server(伺服器)喺外國,佢哋無能為力,但係用家喺本地,點解政府可以咩都唔做?」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首席講師宋立功表示,網上惡搞、憤青攻擊愈來愈普遍,加上專業打手,借網上攻擊抹黑企業、名人,甚至官員等,但至今仍未能有效監管網上言論,政府無疑縱容激進及出軌言論,市民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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