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旗下刊物被控藐視法庭已非首次,早在一九九九年,《蘋果日報》在報道一宗審訊中的謀殺案時,因報道內容對案中被告構成偏見,致案件需解散陪審團腰斬審訊。《蘋果》及時任總編輯葉一堅其後承認藐視法庭罪,《蘋果》被判罰款十萬元及支付律政司堂費兼留案底,葉一堅亦須留案底。
九九年十月四日,高等法院正審理一宗謀殺案,案中被告涉嫌以玩具劍,誘殺一名五歲男童。控方在庭上並無指控被告有孌童癖或疑有孌童癖,惟《蘋果》翌日刊登報道卻指,被告疑有孌童癖,並暗示被告侵犯男童後,害怕事敗而殺人滅口。報道一出,已即時引起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抗議。
負責案件的主審法官認為有關報道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翌年重審,被告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律政司司長其後決定起訴《蘋果》和葉一堅藐視法庭,兩被告同年底向高院認罪,法官判刑時已表明,判罰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是兩名被告當時未有藐視法庭的前科。
除藐視法庭外,《蘋果》或其職員歷年亦多次涉嫌違法而被帶上法庭,其中《蘋果》記者賄警案更轟動一時。九七至九九年間,《蘋果》突發記者劉江群賄賂兩名警察通訊員換取警方資料,其後三人分別被裁定提供及收受利益罪成,劉於○○年被判囚十個月,成為首名因工作犯刑事罪行入獄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