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洲焚化爐恐有排拖

環境保護署去年批准在石鼓洲興建垃圾焚化爐,一名長洲居民申請司法覆核,企圖推翻有關決定,高院原訟庭經審訊後昨頒下判詞,裁定該名居民敗訴。法官指,獲環保署通過的焚化爐項目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無違反法例規定的技術備忘及研究概要,而且環保署內部有嚴密分工,不認為署長同時擔任項目申請人及審批人會有角色衝突,故本案申請人的論點不能成立。

環境局局長黃錦星對裁決表示歡迎,認為判決肯定了環評報告客觀透明,項目符合公眾健康要求。他強調垃圾問題具迫切性,堆填區與焚化爐兩者同樣重要,繼續拖延對本港無好處。至於焚化爐的最新造價和落成日期,他表示暫未評估,現會審慎部署,適時向立法會申請撥款及擴建堆填區。環保團體地球之友則提醒港府應盡快落實垃圾徵費、擴大生產者責任等措施,而非急於重提焚化爐計劃,否則勢重蹈擴建堆填區敗陣的覆轍。

法庭暫緩三宗申請

本案申請人梁翰偉為離島旅遊協會主席,已八代居於長洲。除他以外,長洲居民郭卓堅、冼志文,以及居於東涌的「本土行動」成員何來,去年亦先後就焚化爐項目申請司法覆核,法庭已下令暫緩該三宗申請,直至本案判決後再處理。梁翰偉昨到庭索取判詞得知結果後坦言有心理準備敗訴,但定會上訴,至於會否有其他行動,則要與其他團體商討。何來則對裁決感到失望,指判決已演化成政治決定。

申請人對環保署的主要質疑,包括指署長批准並依據的環評報告,不符合環評的技術備忘錄及研究概要所訂之標準,例如工程對附近水域江豚生態的影響、焚化爐發生意外對環境之損害、以至有否將所有空氣污染物納入考慮等,都欠缺足夠評估。

法官判決時指,報告是否符合標準雖然要由法庭判定,但實際上很多時都是涉及專門技術的判斷,除非極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會干預,然而申請人所提的投訴,都未至上述程度,故不足以推翻署方決定。

環保署沒角色衝突

對於申請人指,環保署署長同時是焚化爐項目的申請人和審批人,兩個角色存有衝突,法官則表示,根據署方證供顯示,署長只是名義上的申請人和審批人,其實兩方面是由署內不同部門處理,有嚴格區隔,不存在角色衝突或偏頗。基於申請人的理據全不被接納,其司法覆核申請需予撤銷,法官並令申請人支付署方訟費。

案件編號: HCAL 4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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