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打擊過量攜帶奶粉出境的行動升級,更首次引用《進出口條例》下的「協助運載」及「協助備存」禁運物品之條文,控告一名涉嫌企圖輸出禁運奶粉的香港無業女子。海關人員跟蹤該女子,發現她將奶粉存放在商場儲物櫃內,繼而分發給母親及女友人,連同自己各自攜帶兩罐奶粉,企圖循羅湖管制站往內地,但三人被揭發曾在廿四小時內離港,因違反「限奶令」而被拘控,案件昨日在粉嶺法院提堂。
三名被告依次是吳惠玉(卅八歲)、其母吳玩平(六十六歲)及其友人張利華(四十七歲),三人各被控一項企圖輸出禁運物品罪,首被告另被控一項協助運載禁運物品意圖逃避禁制罪、及一項備存禁運物品意圖逃避禁制罪。第三被告昨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五百元;首及次被告均不認罪,裁判官將兩人的案件押後至五月十日預審,准許兩人保釋候審。
今次是海關首次引用《進出口條例》有關「協助運載」及「協助備存」禁運物品之條文,檢控涉及攜帶已被列為禁運物品的奶粉個案。據悉,海關發現水貨客於「限奶令」實施後,有組織性地將大量奶粉藏於商場儲物櫃內,分發予其他樁腳,再分多次將所謂「兩罐自用奶粉」帶到內地,但其實是進行水貨活動,故海關參考早年打擊海上走私活動做法,即仍未出公海的走私客聲稱貨物非運返內地,海關於是引用有關條文檢控運載或儲存禁運物品者,以打擊走私。
海關另一目的是要打擊分發源頭,杜絕水貨客以為可於廿四小時內,輕易地不停將限帶的兩罐奶粉運往內地。有關罪行一經簡易治罪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若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本案控罪指,三被告於本月十五日,在羅湖管制站企圖輸出一點八公斤奶粉往內地。首被告於同日同地協助運載三點六公斤奶粉,及於上水廣場協助備存七點二公斤奶粉。案情指,海關人員當日見到一女子在上水廣場從一個儲物櫃取出八罐奶粉,遂展開跟蹤,至上水港鐵站時,見該女子將四罐奶粉分發給另一女子及第三被告,三人繼而乘火車到羅湖管制站,在過關前被截獲,海關發現第三被告的膠袋內有兩罐共一點八公斤奶粉,而她在廿四小時內曾離港,遂拘捕她。
另外,四十六歲內地男建築工人張林機,被控於本月四日在落馬洲管制站企圖輸出二點四公斤奶粉,昨在粉嶺法院認罪,被判罰款一千元。廿九歲香港女售貨員古妙娟,亦被控本月七日在羅湖管制站企圖輸出一點八公斤奶粉,惟她在廿四小時內曾經離港,她昨日亦認罪,被判罰款五百元。
案件編號:FLCC 731,737,73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