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2004年政改方案即以此方法釋法。
2.由香港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按《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會授權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就《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條款解釋又會影響案件判決,法院須在終審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條文。
●2011年終審法院以三比二,就「剛果案」要求人大解釋《基本法》第十三條,有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外交事務的條文,即以此方法釋法。
3.由香港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1999年就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來港,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廿四條相關條文,及2005年就行政長官任期,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相關條文,即以此方法釋法。